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(英文名称:Maansh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)
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:本会是本地区各部门从事建筑装饰管理、设计、施工、材料生产、产品营销、中介服务、科研、教育等企业、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: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维护行业利益,培育、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,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。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,为提高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 马鞍山市花雨路海外海时代广场1-406
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:本会是本地区各部门从事建筑装饰管理、设计、施工、材料生产、产品营销、中介服务、科研、教育等企业、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: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维护行业利益,培育、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,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。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,为提高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 马鞍山市花雨路海外海时代广场1-406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:
(一)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,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。
(二)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,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,方针政策,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。推动建筑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,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。
(三)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。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、供、销的衔接,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。
(四)积极开展人才培训,举办技术讲座、研讨会、产品展览等项活动,推广新技术、新产品和科技成果,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,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。
(五)建立完善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,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集选择施工队伍、挑选设计、选购材料、协调解决纠纷等服务为一体的规范性管理场所。
(六)指导建筑装饰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,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的评优,推动建筑装饰行业质量、效益的普遍提高。
(七)收集编缉出版有利于建筑装饰业发展的刊物、手册、政策法规、市场信息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。
(一)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,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。
(二)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,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,方针政策,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。推动建筑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,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。
(三)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。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、供、销的衔接,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。
(四)积极开展人才培训,举办技术讲座、研讨会、产品展览等项活动,推广新技术、新产品和科技成果,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,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。
(五)建立完善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,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集选择施工队伍、挑选设计、选购材料、协调解决纠纷等服务为一体的规范性管理场所。
(六)指导建筑装饰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,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的评优,推动建筑装饰行业质量、效益的普遍提高。
(七)收集编缉出版有利于建筑装饰业发展的刊物、手册、政策法规、市场信息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同意并签署《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》: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同意并签署《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》: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权力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
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 )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自动离职,理事会表决重新选任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,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,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
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 )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自动离职,理事会表决重新选任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,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,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
二0一九年四月三十日